当公司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股东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来维护公司和自己的权益呢?
当然可以,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的一项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又称股东代位诉讼、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可以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诉讼获得的赔偿及利益归属于公司的诉讼形态。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有前置程序,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明确了该项程序,前置程序适用交叉请求的规则。
当公司的董事、高管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或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时,股东必须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向法院进行起诉,监事会主席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若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股东必须要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进行起诉,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依法代表公司进行起诉。
起诉时公司为原告,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权力的滥用,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持股的比例跟时间要同时满足该条件,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所以有限公司只要是股东就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为什么要设置前置程序
作为一种替代救济措施,股东代表诉讼从本质上来说,是法院为“堕落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控制的公司主持公道的一种程序设置。
诉讼程序介入势必造成法院对公司自治的介入和对公司决策的干涉,而起诉股东是否公平和充分的代表公司利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是存疑的。
因此,并不是在所有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股东都可以直接代替公司,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设置前置程序,是为了更好地明确司法介入和公司自治的边界,避免对公司固有决策权的过分或不当“侵夺”,防止股东代表诉讼滥用的负面作用。但该项制度也规定了前置程序的豁免程序,如果情况紧急,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提起诉讼的股东作为原告,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当前置程序无法启动或发生上文所述情形之一的情况时,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侵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提起诉讼,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当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股东代表诉讼的产生背景
每一个法律制度都不是凭空产生的,都有其产生的社会背景。
公司决议的规则从全体一致通过到所拥有资本多数的股东通过,也会随之而来的带来一些问题,如控股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公司的利益,他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但公司决策机关不积极的维护公司的权益等。
该项制度,产生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司的权益,是一种救济股东利益的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一种救济渠道,有效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其次,该项制度的产生,可以有效地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防止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肆无忌惮的损害公司的利益,为其设置了一道底线,更好的维护公司的权益。
最后,该项制度作为一种救济的手段,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来说是一种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加强作为股东的主人翁意识,促进股东维权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