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句子网 - 唯美句子、句子迷、好句子大全
第一句子网 > 四川老头捡到弃婴 24年后养女结婚起诉养父断绝关系 法院:支持

四川老头捡到弃婴 24年后养女结婚起诉养父断绝关系 法院:支持

时间:2022-10-16 12:23:06

相关推荐

四川老头捡到弃婴 24年后养女结婚起诉养父断绝关系 法院:支持

首发-05-22 09:41·明法修身

人总有一天会老去,在年老之后,身体的各项机能都会逐渐降低,而身边的长辈亲人逐渐离自己而去。

此时,就需要有一个人能够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一般来说,这个人就是自己的子女。

但是有些人或因各种原因,没有自己的子女,所以就会寻求收养一个子女。

但是收养的条件非常严格,曾经就有一个老人,年轻的时候收养了一个孩子,孩子成年之后却起诉老人断绝养父母关系。

这是怎么回事呢?法院的态度如何呢?

一、法庭之上

法庭之上,坐在被告席的老人和老人的父母面对着原告席上坐着的女孩,百感交集。

曾经他们还是非常紧密的亲人,女孩还常常将自己打工挣的钱和买的衣服寄回来给老人。

但如今,女孩竟然将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两家人到底有什么矛盾呢?

二、老人和女孩的关系

老人名字叫方崇财,小时候生过一次病,从那之后,老人的大脑受到影响,智力有些缺陷。

24年前的一个大年夜晚上,每个人都在为年夜饭忙忙碌碌,只有方崇财在门口无所事事,突然间看见一个黑影想着河边跑。

方崇财紧跟着跑过去,来到了河边,方崇财见黑影在河边放下了某样东西就连忙跑开,方崇财上前一看发现是一个孩子。

于是向黑影大喊,希望那个人能回来带上孩子,黑影转过身向方崇财鞠了一个躬就转身离开了。

方崇财不忍孩子在寒冷的冬夜躺在河边,就将其带回家,并与家人力争要将其收养,并取名为方梦真。

渐渐的孩子长大了,方梦真从小就很懂事,非常体谅自己的父亲,但是也从身边人那里听说了自己可能是被收养的。

于是不顾方崇财和其他人的反对,在初中毕业之后就到外地打工了,打工挣到的钱也常常往家里寄,这让一家人很是欣慰。

三、婚后遭不待见

后来的一天,方梦真从外地回到家,还带回了一个男人,并和方崇财一家人说自己要结婚了。

方崇财没有反对,但是方崇财的父母和兄弟为了方崇财能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生活,便与方梦真和男人签订协议。

不久之后,两个人完婚,按照协议约定,男人和方梦真支付给方崇财一万四千元的养老费以及每月三百元的赡养费,并带方崇财到男方家生活。

面对有智力缺陷的老人,男人一家人起初还能勉强维持体面,但是时间长了,就支撑不下来了,对方崇财的态度也变得不好了。

方梦真也发现自己确实没有能力照顾方崇财,所以,在丈夫向自己提出要将方崇财送回老家的意见的时候,方梦真虽然不忍,但还是答应下来。

等到方崇财回到家之后,大哥也猜到了弟弟遇到的情况,于是将弟弟带到屋里,本想着自己照顾弟弟后半生算了。

但没想到,方梦真的丈夫竟然将曾经允诺给老人的一万四千元养老费尽数取走。

无奈之下,老人的家人只能提起诉讼,要求方梦真夫妻履行协议。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方崇财一家人的请求。

因为这件事,方梦真觉得在公婆家失了面子,于是起诉方崇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方崇财不符合收养条件,判决收养行为无效,但是对于方家这么多年的养育花费,法院也经过合理的计算,判决方梦真予以赔偿。

看着眼前的女孩,方崇财只觉得这么多年就像是一场梦一样。

四、法律分析

很多人都很同情方崇财老人,本身患有智力障碍,学什么都无法专注的老人,为了能照顾年幼方梦真,非常努力的学习技艺,帮助村里人做一些简单的活。

村里人都知道方崇财的情况,所以平时村里有人需要帮忙的,也会优先考虑老人并给老人更高的报酬。

但是没想到到头来却落下一个收养关系无效的结果。

那么,方崇财的收养真的无效吗?收养又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1、对于本案之中,方崇财在河边捡到的女婴应该如何处理才能进行收养

根据我国的收养制度,收养必须要有收养人和送养人,像本文中所介绍的河边的女婴属于弃婴,没有送养人的话就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这样规定具有其合理性,因为弃婴有可能是被拐卖的婴儿,对于被拐卖婴儿的父母来说,他们还在焦急的等待着。

因此要求收养关系中必须具有送养人也是对收养的婴儿的来源和对收养人的收养目的的监督需要,可以有效防止借收养为名行拐卖婴儿之实。

因此遇到弃婴,首先要做的,就是将弃婴带到公安局,由公安局对婴儿的父母和其他近亲属进行调查。

如果最终确定为弃婴之后,民警同志救会将婴儿送交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儿童福利机构的相关公益组织进行照料。

这是因为民政部门被《民法典》赋予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职责,不管是在监护制度还是收养制度中,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政府机关都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2、假设经过上述程序,那么方崇财能不能对方梦真进行收养呢?

解决这个问题就离不开对收养条件的讨论,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收养的相关规定,收养人首先应当具备收养能力。

所谓的收养能力,就是需要收养人没有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

在本案之中,方崇财在收养时,甚至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所以主要有可能阻碍其收养的,就是他所患有的智力缺陷。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重度残疾和智力残疾。

也就是说,民法典上对于收养人必须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这其实可以接受,因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职责。

如果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抚养的话,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的。

因此,在本案之中,虽然方崇财的智力缺陷并没有使其丧失太多的劳动能力和认知水平,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其是不符合收养的条件的。

当然,即便方崇财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也是无法收养方梦真的。

因为在收养制度中,对于收养人的要求是必须超过三十周岁,而方崇财在收养方梦真时,也不过二十余岁。

此外,方梦真是女孩,与方崇财来说是异性,且方崇财是单身,民法典中规定,没有配偶的人收养异性子女的,要求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至少在四十周岁以上。

但是在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不符合部分收养条件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不适宜仅以此为由就认定收养行为无效。

这是因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已经形成了更为稳定的家庭关系并愿意继续维持这种关系的。

此时如果因为收养时不符合收养条件就否认收养关系,是不符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实际利益的,因此具体的还需要考虑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利益。

因此,认定方崇财的收养是无效的,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方崇财本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也是大多数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共同要求的有效要件。

3、方梦真丈夫将一万四千元的养老金擅自收回的行为合法吗?

了解这个问题,就需要明白这一万四千元的养老金的性质是什么。

在结婚时,方崇财一家人和方梦真夫妻二人约定,由方梦真一家人向方崇财支付一万四千元的养老金。

一方无偿给予自己的财产,另一方表示接受的,所以这是赠与行为,因为赠与是完全获利,因此不要求受赠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以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法律还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对于任意撤销权,权力行使的要求必须是在财产转移之前,但是在本案之中,很明显财产已经转移给受赠与人了,所以任意撤销权是无法行使的。

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那么有没有可能行驶法定撤销权呢?很明显,这也是不能的。

在民法典中,对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规定了三种情况,分别是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严重侵害行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方崇财的情况,方梦真丈夫一家人只是无法忍受照顾方崇财的麻烦事,所以才想要将其送走的。

方崇财本人并没有侵害方梦真丈夫一家人,更不存在后续两个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因此方梦真丈夫私自取回赠与的钱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但是对于方崇财来说,虽然自己智力有缺陷,但并不是真的傻,对于方梦真的爱是真实存在的,所以看到方梦真的种种做法,他心里该有多么痛苦啊!

关注二维码方可留言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