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产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的,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等财产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
同样,婚前其他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为婚前财产的性质。另外,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婚前存款利息等财产,也属于婚前财产。当然,如果双方均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或者其他财产的,由于双方的投入使得该婚后购置的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又因为双方是以婚前财产出资购买的,所以应该以其出资的比例对该共同购买财产享有权利,而非以夫妻关系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