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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转贷需要本人签字 信用贷款贷出来可以直接转给别人吗

时间:2023-07-29 16: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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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转贷需要本人签字 信用贷款贷出来可以直接转给别人吗

去年我一个亲戚说带我一起赚钱,让我把自己的房子拿去抵押贷款400万元,然后借给他的一个朋友,他的朋友给我出具了借条,借款利息相对高一些,亲戚也吃一些利息,剩下的利息给我。

可现在只还了100万元,亲戚的朋友就还不起了,现在银行的贷款的利息我还着,到期还不起,我的房子还会被查封。现在我可以要求我那亲戚还钱不?他现在不认账,我该怎么办?

#执行君说法#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民间借贷的合同双方就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有些还有担保人。搞清楚了这个关系,你就知道能不能找你亲戚还钱了。

现在借条只有借款人签字,你亲戚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你怎么找他还钱。他可能是个中间人,

最后,像这样的情况,一般都要亲戚在借条上签字,作为担保人。哪有只享受收益,不承担的分险的,你还是太年轻。

还有一个问题,你们这样的操作涉及非法转贷,借款人还可以主张借款合同无效,不支付利息的,如果是这样,你只能要求返还本金和资金占用利息。

我是 @执行君 ,一个平凡但私货多多的法律人。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出借人、借款人相对集中涉及“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赌债等非法、虚假债务的鉴别等合法性认定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进行界定,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

一是注意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等,排除存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

二是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借款人的目的及用途,且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综合认定,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该债权非但得不到保护,还应将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三是注意审查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巨额资金往来通常通过银行流转,借入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借贷款项应在账簿或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

四是加强对借据形成过程、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的审查。在加大审查力度的基础上,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从资金来源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资金出借,非法借贷资金往往来源于国外热钱、非法集资、非法吸储或犯罪所得。从借贷形式来看,合法借贷大多表现为一对一、一对多,而多对一的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储。从借款用途看,合法借贷一般用于生活需求或生产经营急需,非法借贷的目的多为将资金据为已有、非法牟利。从偿还方式看,合法借贷一般以货币形式偿还,非法集资则借助实物或权利证券进行利益返还。

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1.以“标会”等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的,在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不宜予以支持,其合法化问题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中关于合会的相关规定处理;

2.以向他人出借资金牟利为业的“地下钱庄”,非法投资融资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

对于下列非金融企业开展的借贷行为应予保护:1.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募集资金的;2.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向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的临时性小额借款;3.企业非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临时向自然人提供的小额借款。对于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者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可以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案件,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妥善处理,特别对于涉及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人员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实施的轻微违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处理。

下列情形应当注意严格审查:1.原告提供格式化借款合同的(格式借款合同多为金融部门使用,民间借贷过程中非常少见,也不符合民间借款的习惯做法,以此作为唯一证据起诉的,法官应当慎重处理,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甄别是否涉及“地下钱庄”等非法行为);

2.原告提供的借据除签名外,均为出借方填写;

3.借款人仅起诉担保人不起诉主债务人的(有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之嫌,还债主体不是债务人单方的同样应严格审查);

4.原、被告共同到庭请求立案调解、速裁(有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之嫌);

5.被告涉及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房屋权属纠纷;

6.被告为资不抵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7.被告为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

8.申请保全的不动产在拆迁区划范围内(第(5)~(8)项应注意查明是否损害第三方利益);

9.原告或被告在他案中曾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

“不是说好的便宜2万吗?怎么多掏了”浙江杭州,尹先生想给自己妻子买个宝马530,四处对比发现汽车城里比4S店还便宜,交了定金后发现,竟然比之前还多2万块钱,他想退车,可对方的解释让他进退两难。

尹先生是湖州人跟妻子相爱多年,为了感谢妻子就打算给她买个宝马530Li新车,经过多方对比最终在杭州汽车城里一家“奔驰专卖店”定购了汽车,当时算下来要比4S店便宜2万块钱左右。据他表示:当时谈的价格是包含购置税总价421000元,最后收了一个13860的一个保险费用,如果他要贷款还需加上4%的手续费,其他费用都任何都没有跟我提过。

8月9号,尹先生和对方签了一份二手车市场车辆销售协议,上面标注了价格和商业险的费用,销售模式写明按揭贷款中贷款手续费为贷款额的4%,办理车辆贷款和车辆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当天尹先生付了5万元定金。

8月17号店方给尹先生打来电话让去验车,随后让他交了10万元的首付款,对方说等贷款下来多退少补,最终确定贷款是27万,可就在去做贷款的时候,尹先生发现了他们给我的最终开卡金额开到了313470。

尹先生觉得这和事先谈好的贷款金额不符,拒绝继续办理。担保公司告诉尹先生这里面其中有4万多块钱是他们担保公司要赚的一个担保费用。

尹先生说:这个费用在他们购车之前没有任何人跟我讲过,我现在诉求我要退车,退款,况且我自己的征信完全可以贷下来。

尹先生提供了一段录音,说是他和担保公司工作人员的对话:这是按揭公司挣的钱,其实说白了,他总不能现收你现金啊,对不对,所有的车子都是这样。

随后尹先生又给那位帮他办理贷款的钟经理打了电话,钟经理表示:那是车行跟我们的协议呀,他们要给我们送单子的,车子不是我卖的呀,你要你买车的流程要经过车行,我这边只负责签单。

随后又再次拨打陈老板的电话:对不起我没跟他聊过20多万,贷款金额是70%左右,没有具体定多少,其他以签约为主。

记者问道:合同中只有店方和尹先生两方,没有提到第三方按揭公司,他说之前并不知道会有按揭公司介入这个事情,帮他办贷款,您有没有告知过他这个流程。

钟经理呃,其他的我不方便跟你讲那么多,他讲的都是胡扯八道,我们要按照合同这个约定的来,如果是合同以外的我不太知道,这车退款可以但是按合同来办,有争议的话,协商不成建议走法律途径,合同中写明违约金按照车价的20%计算。

随后记者把情况反馈给了汽车城市场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会组织双方协商。

那么担保费该不该收呢?车能不能退呢?

担保服务费是第三方保证在还款人无法正常还款时,代替还款人履行义务而收取的费用,只要各方自愿是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服务费的标准做一个具体的约定,一般来说当事人在合同签字之后,视为对合同的认可,除非我们的求助人另有证据证明,其在签署合同时收到了欺诈,这样的话是可以撤销合同返还款项的。

那么贷款合不合法呢?

一般来说,贷款申请人在银行办理车贷,都需要在银行指定的担保公司处担保。然而担保公司可不是免费的,购车者需要付出不菲的担保费,以获得银行的认可具备担保能力。不过不同地区的担保公司对于担保费用的计算都有所不同,而且针对不同车型,担保公司收取的费用也会有差异。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小白老老实实去正规4S店买,这种汽车城的商家合同抠字眼很严重的,一个号称专卖奔驰的店里买宝马,不找银行,找担保公司,哎

#杭州头条# #浙江头条#

郭俊然律师: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

①对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者登记或者备案的合同,审查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手续;

②对约定须经公证方能生效的合同,审查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③对附有生效期限的合同,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④对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合同,除了要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还应重点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其次,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为有效;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不得为保证人,但有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对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对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手续。

⑤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者印章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企业法定代表人。如果是代理人签字,要对对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进行审查,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避免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

(4)合同履行程序和合同签订方式是否合法。

有些履行程序,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而将会影响到合同的生效。因此,对于此类特殊要求,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就合同签订方式而言,有特殊方式要求的主要指招标投标或其他形式的竞价交易,相关的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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