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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肝癌去世 儿子与继女对簿公堂。继子女有没有继父母的继承权

时间:2022-01-08 0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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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肝癌去世 儿子与继女对簿公堂。继子女有没有继父母的继承权

父亲因肝癌去世,儿子就与继女为了继承房子对簿公堂,到底继子女有没有继父母的继承权?

【案情回放】

周某与杨某1在1998年4月协商离婚,约定女儿杨某归生父杨某1抚养,9月,杨某的生母周某与郑某1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左右,杨某因需回秀山县就读初中,从湖南省保靖县来到秀山县民族中学上学,于是和生母周某及继父郑某1住在一起,并将户口一并迁移到了秀山,初中毕业后外出到涪陵读书,但其抚养关系未进行过变更。

3月17日,周某与郑某1协商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七星路xxx的房屋周某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由郑某1向周某支付人民币150000元作为补偿,该补偿金自离婚证办理之日起一年内分三次支付;周某在郑某1支付完补偿金后立即从现居住地点搬走,同时周某在有条件时自行将本人及其女儿户口迁移,郑某1配合周某办理相关手续。”周某虽然在离婚前已经没有在家居住了,但是杨某一直没有搬出郑某1家,一直在郑某1处借住至初。

底郑某1被诊断为肝癌,在其去世前曾多次入院治疗,其儿子郑某原本另购买了房屋,但是没有与其父一起居住,在得知其父得病后,搬回其父处居住,郑某1在住院治疗期间均由郑某夫妻照顾。4月13日,郑某1在秀山县人民医院病故,生前遗产有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七星路xxx号房屋一幢。

郑某1病故后,其子郑某与继女杨某因财产继承、保险金、抚恤金分配问题产生争议,于是双方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杨某与郑某1之间是否形成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

2、杨某与郑某1之间形成的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是否因杨某生母周某与郑某1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

3、杨某是否能继承郑某1的遗产及其份额。

关于争议的第一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共同生活,未成年继子女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即形成具有义务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本案中杨某的生父母离婚时虽然约定了杨某由生父杨某1抚养,但在杨某年仅12岁时来到秀山与生母及继父一起生活,并将户口迁移至秀山,此时杨某尚未成年,其事实上受到了继父的抚养教育,可认定杨某为其继父郑某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关于争议的第二点,杨某的生母周某与继父郑某1在离婚时,已经年满23周岁,虽然其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已解除,但杨某与继父郑某1之间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并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因此杨某与郑某1之间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上规定的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杨某为郑某1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具备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不代表必然能继承郑某1的财产,能否继承遗产判断标准及处理方式应当与普通父母子女关系的判断标准一致,即应审查杨某对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

关于争议的第三点,双方没有争议的遗产为房产一套,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郑某1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杨某是该条规定的郑某1的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郑某为郑某1亲生的婚生子女,两人均为郑某1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同时相关的法律还规定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份额上,一般应当平均划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于虽然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就算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没有尽到扶养的义务,那么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那些具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却没有尽到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杨某在其未成年时受继父抚养长大,本应对继父进行赡养,但却在其成年参加工作,有收入来源,具有赡养继父的能力之时,继父郑某1患病后多次治疗期间,均由郑某及其家属陪同照顾并支付医疗费,杨某既未陪同到医院检查治疗也未支付继父的医疗费,也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生活上对继父予以了照顾,也无证据证明其在继父去世后参与办理了丧葬事宜等,因此虽然杨某具有郑某1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但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法院判决】

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七星路xxx号的房屋,由杨某继承5%的份额;

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成年的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主要从两方面考虑,如果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的,那么没有继承权,如果还未成年的话那么就有继承权。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的主要前提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没有抚养关系。

抚养关系简单点说就是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话,继父母对继子女承担了生活照顾学习的费用,或者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话,也依然承担着生活以及学习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并且成年后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了长期的赡养扶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具有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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