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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侦探柯南:最新柯南中的这个犯人到底犯了什么罪?

时间:2020-01-03 02: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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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侦探柯南:最新柯南中的这个犯人到底犯了什么罪?

教唆犯?帮助犯?

这位“犯罪顾问”该如何定罪?

大家好,这里是柯小言~

在不久前更新的TV980(拆分版1037)《完美犯罪的策划》中,那位自称是“现代的莫里亚蒂教授”的犯(gao)罪(xiao)顾问想必让我们印象深刻。他宣称“一定能达到完美犯罪”却不知道犯罪计划漏洞百出,飞扬跋扈到头来却是个法盲。

当他嚣张地对着面前的警察大笑,以为他们不能逮捕自己时,也许许多小伙伴就会困惑了,他是否真的没有犯罪?如果有,是什么罪?真的如佐藤警官所说是“教唆犯罪”吗?是否还有其它罪名呢?如何量刑呢?本文就为大家一一解答吧

教唆犯?

在本集中,佐藤警官以“教唆犯罪”的罪名逮捕了他,没想到他一下就屈服了,可他真的犯了这种罪吗?

什么是教唆犯罪?

在日本刑法中,教唆犯是根据第61条第1项“教唆他人并使其实行犯罪”而成立的,日本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观点对教唆犯的定义为:“唆使他人使之产生犯罪决意,并使之基于此决意而实行犯罪者。”尽管日本学界各方一直存在对教唆犯概念的争论[1],但“犯罪决意是在教唆之后”仍然是最基本的共识,这和我国对于教唆犯的定义基本一致

也就是说,这位犯罪顾问不是教唆犯。(这里吐槽一下,本集编剧大和屋晓对燃气密度比空气小这个常识知之甚少,对本国法律知识也需要补充呢)

那么有同学就要问了:他到底要判什么罪?

日本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广义的共同犯罪分为三种,分别是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他正是属于帮助犯。

日本刑法第62条规定:“帮助正犯的,是从犯”。这里的从犯大家可以简单理解成帮助犯,是指故意帮助正犯实行犯罪行为的共犯形态[2]。而本集中正犯就是那些直接参与了犯罪的咨询者们。

为什么这位犯罪顾问属于帮助犯呢?

首先,被帮助者完成了犯罪。其次,帮助者主观上有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意图,自称“犯罪策划师”,客观上有帮助行为,即为其策划犯罪方案和提供犯罪工具;再次,帮助行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得知对方犯罪意图后非但不阻止,还提供事前帮助,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但使其便于实施犯罪且促使其完成犯罪。综上,此人满足帮助犯的所有构成要件,罪名成立。(在我国也是这样)

好像很高深的样子,那应该如何量刑呢?

日本刑法第63条规定:“从犯适用减刑正犯的刑罚”。而在本集中,这位犯罪顾问已从业至少十年之久,策划了无数犯罪事件,所以最终肯定不会有什么好下场~

非法持枪罪?

这位犯罪顾问嚣张地把自己出售的犯罪工具展示给警察看,也不知道是不是浑然不知自己已经违反了《刀枪管制法》。

在日本,公民可以合法持有枪支,但条件极为苛刻,目的就是要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枪械犯罪的发生。

想取得持枪证,需要参加全天课程学习、通过枪支考试并参加射击课程、到医院进行心理和药物试验、并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才可拿到持枪证。最重要的是,枪支和弹药在家里的摆放位置必须报备警方,保证二者单独存放并上锁;警察还要每年检查枪支,到枪主家嘘寒问暖并调查人际关系,而且枪主每三年要参加一次枪支课程和考试。整个过程极为繁琐,且花销不菲。

而在本集中,他的枪支逃脱了警察的监管,自然构成了犯罪。

其它罪名

这位犯罪顾问如果在中国,还有一项重罪。

以下笔者将站在中国法律的角度来审视本集,那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哔哩哔哩弹幕网的小伙伴们是怎么看的吧~

弹幕中最热门的说法是教唆犯罪,这一点刚刚已经证明不成立啦,以下为大家列举其它说法~

说法一:传授犯罪方法罪?

此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死刑)

此罪十分明显,不再赘述。另外,笔者暂未查询到日本法律有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相关规定。

在本集中,犯罪顾问以传授犯罪方法的手段帮助他人犯罪,属于典型的想象竞合犯。这种情况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从一重罪论处,但在本集中,由于行为人向多人传授犯罪方法并帮助实行不同类型的犯罪,虽然刑法规定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说法二:知情不报干扰执法?

先说说知情不报的问题。在我国,公民确实有义务配合警方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行政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但实际上,知情不报除非达到了窝藏、包庇、隐匿的程度,否则一般不会受处罚。

再说说干扰执法的问题。本集中,这位犯罪顾问面对警察一开始仍不吐露实情,这属于罪犯的正常心理——刚开始总想装聋作哑逃避罪名,甚至放纵骄横,以掩盖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在现实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妨碍警察才会构成妨碍公务罪。而对于罪犯这种死活不说的心理,刑法的“手”也不能无限伸长,去干涉正常的人性。且警察有多种办法收集到证据并让罪犯认罪,所以这并不会受到处罚。而且本集中由于这位犯罪顾问事先已经与犯罪人进行了共谋,因此就算事后有窝藏包庇或干扰执法的行为,一般也只需要按照共同犯罪的帮助犯来处罚即可。

说法三:欺诈消费者?

这位同学的意思估计是犯罪顾问出售并不完美的犯罪计划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

暂且不论他是否合法经营,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其中一个认定标准就是是否有主观故意。虽然法律上未明确规定,但“欺诈”一词从文义上来理解就是故意掩盖事实真相从而误导消费者,而在本集中,犯罪顾问并不具备此种主观心理;再者,根据犯罪顾问的描述,犯罪失败都是消费者本人疏忽大意造成的,经营者不构成欺诈。

综上,笔者认为,这位犯罪顾问在日本法律中并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帮助犯,并构成非法持枪罪,最终不会有好下场;而在我国法律中,他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罪和帮助犯的想象竞合犯,且至少被判无期徒刑。

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由于笔者才疏学浅,尚未经过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学习,文章难免有纰漏之处,希望评论区的各位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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