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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相互尊重。女方:家庭暴力 怎么处理?

时间:2018-07-17 18: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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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夫妻应当相互忠实 相互尊重。女方:家庭暴力 怎么处理?

婚姻是两个人,两个家庭的事情。无论多么相爱的夫妻,总是会有争吵的时候,可是男性往往会因为身体和力量的优势,向女性进行家庭暴力,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那么,女性面对家庭暴力,只有离婚这一种途径吗?请大家看看下面的离婚判决案例,一起来谈论下当女性面对家庭暴力,并且无法离婚时,应该怎么保护自己!

无法离婚的离婚案件(书写自然整理)

原告:女,甘肃人。

被告:男,甘肃人。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女方)抚养,被告(男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3.本案诉讼费被告(男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

2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女方)父母不同意双方婚事,后因原告(女方)意外怀孕,双方被迫于无奈登记结婚。

被告(男方)依当地习俗入赘原告(女方)家,婚后育有一子,现年八岁,现随原告(女方)及父母一起生活。

双方系经人介绍,相处时间短,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又因意外怀孕被迫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双方矛盾不断,被告(男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并因原告(女方)父母起初不同意双方婚事,与原告(女方)父母关系不睦、经常吵架。为此,原告(女方)多次向被告(男方)提出离婚,被告一直未同意。

被告(男方)再次因琐事对原告(女方)拳脚相加,原告(女方)忍无可忍,坚决要求离婚,被告(男方)虽表面同意,随后又外出打工将此事搁置,原告(女方)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进行了调解,被告(男方)亦当庭表示会改过自新,与原告(女方)共同维持婚姻。

原告(女方)念在婚姻不易、孩子尚小,同意与被告(男方)一起修复感情,但法院结案后,被告(男方)又重蹈覆辙,对原告(女方)漠不关心、对女方父母冷眼相待、对孩子不闻不问,给原告(女方)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原告(女方)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修复可能,故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男方)口头辩称:

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们无非就是为了生活琐事争吵。我们经人介绍认识,过了大概一年才结婚,当时结婚时对方是很执着的。

在家庭中我和父母也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夫妻生活中不存在家暴的事情,对孩子不管也是不存在的,对于这一点我认为是原告(女方)说反了。

对于家庭的支出大多数都是我支出,对于孩子的生活花费都是我一个人支出,整个家庭都是我一个人支撑着,对于外出打工的车票都是我替原告(女方)购买的。

我们争吵是事出有因的,我希望给我机会,这个家庭需要原告(女方),家里的父母、孩子都是需要。

我们现在结婚了,我们是婚姻关系,不是谈恋爱,我们要认真对待,我的脾气以后改正。

原告(女方)是一个爱玩的人,一直在城里生活,我希望我们一起努力,把生活过好,刚入赘到原告(女方)家时,整个房子的装修都是我一直在付出。

希望我们互相体谅彼此的缺点,我不希望原告(女方)一直在外跑着出去打工,不要逃避现实,我们要共同的面对。

为了整个家庭的生活,我一直一个人付出很多,才把现在我们居住的地方修整好,我希望彼此给机会,然后我们一起生活。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经自由恋爱后,于8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由被告(男方)入赘到原告(女方)家共同生活。

6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因结婚证遗失,补发了结婚证。

双方于1月生育一子,现孩子在县城上学由原告(女方)陪读,被告(男方)在家与原告父母耕种土地,农闲时在周边打工。

原告(女方)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男方)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和好。现原告(女方)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男方)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女方)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被告(男方)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三年左右自由恋爱后结婚,现已共同生活近十年,且生育的孩子已八岁多,证明双方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且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双方婚生子正处于成长的关键阶段,原、被告理应为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孩子的健康成长作出各自更大的努力。

夫妻间由于家庭生活中出现矛盾本所难免,近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

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情感解读:

梳理整个离婚案件,可以提取出的关键词有,“入赘”、“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漠不关心”、“不准予离婚”。

作为旁观者,我们不去研究讨论整个事情的是非曲直,因为这对我们解决问题并没有多少意义。对此需要做到是提炼问题的本质,继而解决问题。

其本质问题是什么?那就是当女性,面对家庭暴力又无法离婚时,接下来需要怎么做?

对于这个问题,法院其实给了一个最理想状态下的答案,面对家庭暴力,首先原则上是这样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夫妻之间,准确是所有家庭成员之间)

在以上原则下,最理想的做法是,加强沟通,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

法院提出的这个方法,其实并没有,但有个很高的前提,那就是夫妻双方都需要有足够的涵养,可矛盾的一点是,会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如果拥有足够的涵养,又怎么会这么做呢?

这就如同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所以,还不如给双方安排一个提升涵养,了解婚姻责任的课程,或者这样才更能有效调解。

抛开理想状态,谈谈现实状况下女性应该如何面对家庭暴力。

在案件中,这位妻子接受过一次调解,但结果并不理想,由此可见显示并不那么友好。她所需要面对的除了感情这件事,更需要保证自己和孩子安全。

那么这种情况下,女性应该怎么做?

01.保障自身安全,远离施暴者。

面对家庭暴力,冲动的时候很容易酿成悲剧,所以一定要远离施暴者。这一点看起来和法院提出的建议正好相反,但其实并没有矛盾。

法院的建议是在理想情况之下,有时候一对夫妻,争吵时一时冲动,打了一两下,事后忏悔,且有自身涵养和觉悟控制自己之后的言行,那么解决的方法就是加强沟通,互相信任。

而远离施暴者,这是在不那么理想的情况之下,女性需要保障自己的安全,面对屡教不改者,没必要用自己的安全与其博弈。

02.寻求外界帮助,及时存档留证。

面对家庭暴力,女性不要独自忍受,必须要站出来,寻求外界的帮助,同时还要存档留证,这样当女性实在对这场婚姻已经绝望,提起离婚诉讼时,也不至于出现本案中,“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的尴尬情况。

向外界寻求帮助的途径有:

报警(警方出警后,你可以要求他们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进而留证,包括:报警记录、警察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等)

向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妇联等组织求助(你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帮助、处理,进而留证,包括:伤情照片、诊疗记录、相关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等)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当事人面临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注意:申请时需要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据。)

所以,当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又无法离婚时,请务必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如果再有任何家庭暴力情况的发生,一定保存好相关证据。

最后,书写君不得不提,夫妻相识是缘、相交是份,世界如此多的人,一男一女能够有如此缘分又何不好好珍惜?

另一方面,也希望正在面对是否结婚的困惑时,如果不爱就千万不要结婚,哪怕做个大龄单身者,也别让自己成为失败婚姻的受害者!

书写君希望能够借用失败的婚姻,输出正能量,为大家解决心中困扰!请大家加个关注,如果你有其他想法或建议,不妨下方留言,供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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