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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付首付买房 婚后继续还贷 离婚时房屋该如何处理?

时间:2019-06-09 01: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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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付首付买房 婚后继续还贷 离婚时房屋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亦即,婚前一方付首付买房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工资收入还贷,离婚时,房屋的处理方式为:

首先,房屋归产权登记方;

其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难点在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所对应的补偿数额该如何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18日出台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0条规定:“补偿数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不动产升值率=离婚时不动产价格÷不动产成本(购置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贷款利息+其他费用)×100%。其他费用包括印花税、契税、营业税、评估费等,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如果夫妻一方购置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计算不动产成本时,应当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所有权的夫妻一方给予夫妻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亦即,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数额=夫妻共同还贷部分×不动产升值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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