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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三十八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武汉刑满释放人员黄某英进京事件”相关情况。目前,黄某英(女,61岁)经地坛医院治疗,于3月15日治愈出院,正在集中观察,覃某(黄某英之女,37岁)、杨某益(覃某前夫,36岁)经14天隔离观察后,核酸检测均为阴性。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过调查,杨某益、覃某未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杨某益自武汉返京后仍出入公共场所,覃某未主动向社区报告,隐瞒与杨某益一同前往武汉接回其母亲的事实。
3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东城公安分局给予杨某益行政拘留处罚,给予覃某治安警告处罚。鉴于黄某英长期在监狱服刑,不了解北京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措施,且返京后居家未外出,未造成感染他人的风险,公安机关决定对其不追究法律责任。
为什么不追究黄某英的责任,其实很简单,法言法语就是没有主观故意,俗言俗语就是不知者无罪。
黄某英不知道北京的规定,她只知道自己被释放了,监狱联系了家人来接自己了,别的一概不知,当然也就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主观故意。没有主观故意就首先排除了犯罪。所以,与其说是公安机关决定不起不追究法律责任,不如说是根本也没办法追究。
至于为什么女儿、女婿反而被处理,则就很简单了。女儿女婿长期生活在北京,推定其应该明知北京的规定。知道还违反,就是违法了。
但是,好在这一路上很注意,不仅没有传染别人,就是女儿女婿也没有被传染,这个后果就很轻了。如果传染了别人,后者女儿女婿本身被传染,这个后果就比较严重了,就会有更加严重的处罚。
结果出来后,有人问“你怎么看?”
一句话,法律的事儿,用法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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