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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私设广告不可取 掌握法律需全面

时间:2022-03-04 13: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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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私设广告不可取 掌握法律需全面

基本案情

近日,宜春高速路政支队四大队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昌栗高速某收费站两旁树立了几块广告牌框架,经询问得知,是赣湘工业园的广告,准备树立广告牌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了解企业,促进企业发展。路政人员对广告框架进行实地勘验,经实际测量后,发现这些广告框架实际距公路用地外缘仅50米。确认了违法事实后,路政人员随后找到该工业园指挥部进行调查询问,指挥部负责人表示,该广告框架在高速公路两旁三十米范围外,不属于建筑控制区。路政人员将《江西省公路条例》规定的内容告知负责人,广告牌必须在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规划下,应当树立在高速公路外缘80米范围外,责令限期他们移除。负责人表示认识到错误并尽快改正,三日内已将全部广告框架移至高速公路用地外缘80米外。

法律规定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自高速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向外八十米范围内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加强管理。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案件评析

7月29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在婺源县召开“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会议上强调要扎实开展当前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暂停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自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80米范围内新设广告设施的登记和审批。专项清理整治期间,不得新增广告牌,需统一规划后再受理登记和审批。近年来,全省高速路政部门深入开展路域环境整治工作,积极营造“畅安舒美”的高速公路路域环境。

本案中,赣湘工业园负责人对公路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了解,未经省厅统一规划,准备私自在高速公路用地外缘80米内设立广告牌,影响了高速公路的路域环境,路政人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法律法规宣传,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消除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路权不受侵害。

本案启示

宜春高速路政支队四大队大队长戴新明表示,针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要进一步提升企业和个人的法律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加强政策宣传。要继续结合“路政宣传月”活动以及前期走访宣传的成果,有针对性的对辖区生产企业进行宣传走访,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政策规定。

二、建立协调共享机制。在加大宣传的基础上,就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加强与沿线政府、城管局、工商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加强监管合力,形成监管效能最大化。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以“日常巡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对违法行为进行事中事后监督,防患未然,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供稿:萍乡支队二大队吴斌 宜春支队四大队刘熙宇

编辑:龚亮 余兆智

审核: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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