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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办坏事”别否定助人为乐精神

时间:2022-09-16 19: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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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办坏事”别否定助人为乐精神

近日,湖北孝感一妈妈推婴儿车在超市遇到隔离桩,超市工作人员帮她抬婴儿车时,孩子从车内滑出摔到地上,入院诊断为脑震荡和骨折。孩子目前正在恢复中。家长向超市索赔医药费、营养费和陪护费。(8月21日人民网)本来是助人为乐,不料好心办坏事。这名超市工作人员帮一位妈妈抬婴儿车时,3个月大的孩子从车内滑出而摔伤,确实令人痛心。对此,这名伸援手的超市工作人员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在网上引发关注和争议。笔者认为,这起助人为乐引发意外伤害事件,家长索赔无可厚非,但有必要厘清各自的法律责任。首先,超市工作人员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因好心办坏事而予以否定。其助人为乐的精神还需要大力提倡。我国民法通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该条款并没有将一般性助人为乐,也包括在免责的范围之列,因而,超市工作人员“搭把手”帮忙导致孩子受伤,家长可以进行索赔。但问题来了,如果超市工作人员热心帮忙造成他人伤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今后还有谁会主动伸手帮助顾客呢?这样也不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精神。因此,超市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帮助顾客,能为超市提升社会声誉度和赢得好的口碑,应当视作一种职务行为,其在事件中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由超市来承担,相对合情合理。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在门口设置的隔离桩,由于不合理的间距设计,致使婴儿车无法通过,造成了顾客的出行不便,而超市工作人员好心办坏事的行为后果,归根到底,还是因超市门口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引发,依法应该由超市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家长作为婴儿的监护人,是保障婴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由于事先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婴儿车抬高时造成婴儿滑落摔伤,家长也负有相应的责任。这一事件也警示家长们,要认真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带婴幼儿出门前一定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从而避免一些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笔者认为,好心办坏事,不能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扩大助人为乐免责的范围,可以通过建立助人为乐基金、政府代为赔偿等举措,为助人为乐者“兜底”,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让好心人不因做好事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如此,好人好事才会蜂拥而现,助人为乐精神方能大力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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