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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41天后离婚 男子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支持吗?

时间:2024-04-21 0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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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41天后离婚 男子要求返还全部彩礼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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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化名)与大明(化名),认识两个月闪婚,婚后41天闪离了。大明不仅对她暴力相向,还以“生活困难”为由想要回彩礼。

小英是80后,眼见身边比她小的女伴都已经家有儿女了,父母也开始为她的婚事操心起来。10月,经人介绍,小英认识了隔壁村青年大明。两人年纪相仿,两家又挨得近,双方父母都还算满意。12月,认识才两个月的两人举办订婚仪式,大明家送出彩礼金88000元、30000元的金器首饰、20000元的喜糖喜饼,结婚前,大明还微信转给小英2000元。

今年1月,两人喜气洋洋地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矛盾开始出现,两人多次因琐事发生争吵,1月底,小英负气回了娘家。2月初,大明接小英回家,两人在小英娘家又发生争吵,大明一激动还打伤了小英,双方关系进一步僵化。之后,结婚仅仅41天,小英向同安法院起诉离婚。

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同安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深,结婚后因性格不和,常为琐事争吵,甚至大明还将小英打伤住院。事实上,双方共同生活仅一个月即分居,夫妻感情一般。小英还就双方争执等事多次报警,双方矛盾升级。

同安法院认为,小英和大明结婚、离婚均较为草率,本来要给予双方一个冷静修复期,以挽救这段婚姻,但是,从多次调解及庭审情况看,双方关系势同水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再设置冷静考验期,只会徒增双方的困扰和对抗。因此,准予双方离婚。

小英执意离婚,大明也同意离婚,不过,大明要求返还全部彩礼金,不肯退让分毫。同安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均认可结婚费用包括彩礼金在内合计140000元。但其中用于购买喜糖喜饼的20000元属于筹办婚礼的共同花销,应予以扣除;大明婚前转账2000元给小英,并未明确该款是彩礼金,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直接关联,应认定是一种无偿赠与,也应予以扣除;用于购买金器首饰的30000元已实际支出,并馈赠给小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宜再折价退还。综上,认定涉案彩礼金为88000元。

大明称,他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小英应将彩礼金全部退还。他还向法院提交了证明其生活困难的村委会证明。经查,大明家有自建楼房、征地拆迁补偿,也非贫困户,经济状况并非他所言已达到“生活困难”的程度,法院不予采信。

同安法院审理认为,考虑到婚姻短暂,双方均有责任,特别是大明出手伤及小英并致其住院,对双方婚姻关系的迅速解体负更大责任。也考虑到小明已馈赠小萍价值3万元的金器首饰等物件,为缔结婚姻开支较多。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离婚过错原因、为缔结婚姻花费开支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原告小英须将彩礼金8.8万元中的5.5万元退还。

彩礼,起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彩礼,又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还。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大明与小英缔结婚姻关系,按照习俗大明向小英给付彩礼金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彩礼金在婚姻关系解除且具备法定特殊情形时是可以请求退还或部分退还的。但本案并不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彩礼退还的三种情形。

出于对婚姻现实的尊重和对婚姻法律的尊崇,同安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实际共同生活,但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仅为一个月,且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该短暂的“共同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

因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的精神,对本案中超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之外的情形,进行了一定的“突破”,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酌定小英退还部分彩礼金给大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且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了判项,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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